帶病投保
Q:聽說如果我隱瞞而帶病投保,或沒有將之前的發生過的疾病告知,只要拖超過兩年,保險公司就不能把我的契約解除,是這樣的嗎?
A:
依據保險法的規定,如果故意隱匿,或因過失遺漏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之評估 者,保險公司是可以解除契約。有兩種情形無法解除:
(1): 保險公司知道有解除的原因後,經過一個月沒有行使。
(2): 契約訂立後經過兩年,就算有可以解除的原因,也不能行使。 但是,保險公司雖然無法解除契約,當因為隱匿的疾病而導致的事故發生時,[color=blue]卻仍可以主張因要、被保人之不實 告知而不予理賠。[/color]
[s:4] 保險是定型化契約,跟保戶之間是契約式約定,也受保險法及民法’公平法’消保法等法的約束及保護。即然是契約式約定,就依法的角度來看:
依保險法
[align=center][table=92%][tr][td=1,1,147][size=16pt]第 64 條[/size]
[/td][td=1,1,543][size=16pt]訂立契約時,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。
[u]要保人故意隱匿,或因過失遺漏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保險人得[b][color=#0066ff]解除契約[/color][/b];其危險發生後亦同。但[b][color=#0066ff]要保人[/color][/b]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,不在此限。 [/u]
前項[b]解除契約權,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,經過[color=#0066ff]一個月[/color]不行使而消滅[/b];[b]或契約訂立後[color=#0066ff]經過二年[/color],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,亦不得解除契約。 [/b][/size]
[/td][/tr][/table][/align]
是不得解除契約沒錯,但針對投保之前的該病及併發症是不理賠的。依保險法:
[align=center][table=92%][tr][td=1,1,147][size=16pt]第 127 條[/size]
[/td][td=1,1,543][size=16pt]保險契約訂立時,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,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,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。 [/size]
[/td][/tr][/table][/align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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